描述
坏账损失核算方法不能任意改变近期,某地税局在受理某一国有企业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发现该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以其应收账款账面余额计提了256000元的坏账准备金,表面上看企业并未违反税法的规定,并且是合理利用税收的扣除政策,但其违反了税前扣除的合理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费用的计算和分配方法应符合一般的经营常规和会计惯例。《税收征管法》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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