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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收账公司 :船舶优先权与船舶抵押权的区别是什么

作者:admin时间:2024-12-04 阅读数:31 +人阅读
船舶优先权与船舶抵押权的区别是什么

一、船舶优先权与船舶抵押权的区别是什么

船舶优先权与船舶抵押权的区别如下:

(1)权利的产生不同。

船舶优先权是根据法律的规定产生的,属于法定担保物权;

而船舶抵押权是根据当事人签订的船舶抵押合同产生的,属于协议担保物权。

(2)担保的债权不同。

船舶优先权担保的是法定的特殊海事债权,如船员工资、人身伤亡、港口规费、救助报酬及侵权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等债权;

船舶抵押权担保的是借贷之债。

(3)效力的产生不同。

船舶抵押权的效力产生于登记;

而船舶优先权效力的产生既不需要占有,也不需要登记。

(4)受偿的顺序不同。

按照我国《海商法》第25条的规定,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十五条

二、船舶优先权属于债权对不对

船舶优先权理所当然被视为一种由海事请求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就某项海事请求向船舶所有权人、光船租赁拥有

者以及船舶经营者提出并得以享有优先受偿权益的特定债权。

《海商法》第二十二条

下列各项海事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

(一)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

(二)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三)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

(四)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

(五)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

载运2000吨以上的散装货油的船舶,持有有效的证书,证明已经进行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具有相应的财务保证的,对其造成的油污损害的赔偿请求,不属于前款第(五)项规定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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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船舶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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